瑞华研究丨问题2-1-50(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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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50(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问题)
问题:
1、通过自制杂志刊登广告获取收入,免费赠送的自制杂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
2、商家促销时赠送的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背景:
1、A杂志社主营收入系刊登广告收入,目前该杂志社将大部分自制杂志无偿赠送给酒店、高级会所等单位。现杂志社账务处理为根据杂志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在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2、某公司经营零售业务,其中:外购大桶水通过存货核算,销售时存在赠送业务(比如订大桶水赠送小桶水、订奶赠水业务等),对于赠送的水按照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销售费用,并结转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
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或建造合同准则)的处理意见: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
因此,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社的盈利模式。如果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服务的。所以,从会计核算角度,鉴于杂志的无偿赠送不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本计入与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该杂志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故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对于“买一赠一”、“买大赠小”等促销活动而言,其中的“赠”并非无条件,而是以“买”为前提的,所以应当把“买”和“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将“买”部分的总价确认为销售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为营业成本。不应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此时赠品成本的付出并无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
基于2017版收入准则的处理意见: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
此外,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进行收入确认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这里所说的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即:收入必须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而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因此,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社的盈利模式。如果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服务的,即:赠送杂志并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从会计核算角度,鉴于杂志的无偿赠送不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本计入与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该杂志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故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中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对于“买一赠一”、“买大赠小”等促销活动而言,“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都是合同中的承诺。这两个承诺是否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首先,客户可以从“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中分别受益,即:销售和赠送的商品本身能够单独区分;其次,“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不需要提供重大服务将其整合为组合产出,彼此之间也不会发生重大定制或改制,但是合同中的“赠”并非无条件,而是以“买”为前提的,因此客户不能不“买”而仅获取“赠”(企业不能够仅履行“赠送商品”的承诺,而不履行“销售商品”的承诺),两者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即:从合同承诺层面,这两个承诺不可明确区分。据此,该合同中“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应当把“买”和“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将合同对价(“买”部分的总价)确认为销售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为营业成本。不应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此时赠品成本的付出并无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
扩展及学习笔记:
1.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社的盈利模式。如果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服务的,即:赠送杂志并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2.对于“买一赠一”、“买大赠小”等促销活动而言,“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都是合同中的承诺。这两个承诺是否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首先,客户可以从“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中分别受益,即:销售和赠送的商品本身能够单独区分;其次,“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不需要提供重大服务将其整合为组合产出,彼此之间也不会发生重大定制或改制,但是合同中的“赠”并非无条件,而是以“买”为前提的,因此客户不能不“买”而仅获取“赠”(企业不能够仅履行“赠送商品”的承诺,而不履行“销售商品”的承诺),两者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即:从合同承诺层面,这两个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3.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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